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的,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