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据、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