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