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