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监理机构的组建及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监理规划及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四)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方式及履行职责情况;(五)监理记录情况;(六)施工单位接受监理及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