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建监理机构或者安排监理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