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建监理机构或者安排监理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