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建筑材料检验报告;
(二)对建筑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测单位检测;
(三)按照监理指令及时改正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