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