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