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废止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和监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四)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