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从事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负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