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已废止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接工程的监理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组建工程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一)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成监理机构;(二)每个监理机构必须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每名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监理人员构成应当专业配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