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山林培育、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有利于突出山城一体的城市风貌;有利于保护山林的自然景观,丰富和稳定山林生物群落结构;有利于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