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山林的保护工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环保、民政、文化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山林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