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山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包括山地和丘陵岗地及其范围内的林木、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