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山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包括山地和丘陵岗地及其范围内的林木、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