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