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