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