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五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