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临床用血享受下列优惠:(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临床用血;(二)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三)累计献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临床用血。已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血液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