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实行先收费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退费的办法。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在医院用血出院后,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与献血者有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以及医院用血申请表的原件、医院住院(含门诊)费用结算票据的有效凭证办理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