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按国家现行规定,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公民可自愿多次献血,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