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健康适龄公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无偿献血。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市血液中心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献血,不得伪造、转让、租借、涂改《无偿献血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