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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由有权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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