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不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