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