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