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