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