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其供地方案随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充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