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