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