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设用地的,应当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妥善安置人员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