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以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