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