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