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