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一)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四)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