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一)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的;

(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

(四)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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