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省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未作统一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明示质量保证期限。因不明示或者明示不合理而对质量保证期限发生争议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裁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