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章 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广告发布活动中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