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被查处的违法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的,查处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查处部门可以将违法产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并不免除违法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