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