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