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