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