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