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改进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需要修改法规的,适时启动修改程序。评估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