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