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法规通过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北京日报》等媒体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