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法规通过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北京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