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